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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岭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

来源: 点击数: 录入时间:08-07-16 09:16:39

    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,推动沈铁工业走廊和工业园区建设,促进招商引资上规模、上水平、上档次,激励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,增加我市固定资产投入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奖励对象

    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资金的引资额为依据,对凡从我市域外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及县(市)、区政府进行奖励。

    二、奖励方法及标准

    (一)奖励方法

    1.引进项目的奖励。对从域外引进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(含500万元),按固定比例计算进行奖励。

    2.引进资金的奖励。引进无偿资金的,采取以各单位前三年实际引进无偿资金额的平均数为基数(实行年度滚动计算),超基数部分分类分档累进计算进行奖励;引进有偿资金,无政府担保风险的,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。

    (二)招商引资奖励标准

    1.市直部门和单位奖励标准

    (1)对引荐项目落户到县区工业园区的市直部门和单位,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‰奖励,属于外资的按2‰奖励。

    (2)对引荐项目落户到市直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的市直部门和单位,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%o奖励,属于外资的按4‰奖励。  

    2.对县(市)、区单独引荐的项目,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。

    3.对于引荐的减免税企业,按奖励标准的50%奖励。

    4.各县(市)、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,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。

    (三)引进资金奖励标准

    引进无偿资金的市直部门和单位,按单位引资增加额10%—20%分档累进计算方法给予经费补助;引进有偿资金的,按0.5‰进行奖励(引进有偿资金属于外资的,按1‰进行奖励)。

    三、奖励认定程序和拨付

    (一)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组,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、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督查室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招商局、市审计局、市监察局、市经委、市外经贸局组成。具体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进资金的审核、认定和奖励工作。

    (二)奖励申请程序。引荐单位填写《铁岭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奖励申报表》,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的有效凭证、项目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验资报告、银行帐单、缴税完税证、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(土建工程要提供合法的工程决算单,设备投资要提供合法的原始购货单),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,上报当地县(市)区招商局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。各县(市)区招商局汇总本地区认定结果后,上报市招商局进行审批,审批结果报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组集中考核,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。

    (三)奖励资金的发放。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,奖励由市、县级财政直接兑付。

    (四)在工作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,移交市监察局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   四、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

    (一)奖励资金来源由市、县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,整合各项奖励资金等方式,由预算统筹安排。

    (二)奖励资金20%用于对个人的奖励,其余部分用于招商引资经费和园区建设补助。

   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   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,以前规定同本规定不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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